Tuesday, 6 December 2016

12月7日:免得玷污自己

经文:利未记十八24~30
                                                                           
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国,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5连地也玷污了,我惩罚那地的罪孽,地就吐出它的居民来。26但你们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以做。27在你们之前居住那地的人做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28不要让地因你们玷污了它而把你们吐出来,像吐出在你们之前的国一样。29无论是谁,若做了这其中一件可憎恶的事,必从百姓中剪除。30你们要遵守我的吩咐,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习俗,就是在你们之前的人所做的,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利未记十八章24~30节是整章第十八章的结尾,与利未记十八章1~5节形成首尾呼应,两者都说明以色列民遵守律例的原因。利未记十八章1~5节所提及的原因是要与万民有分别,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恶俗,而利未记十八章24~30节所提及的原因也是与迦南人有关,但却更清楚说明迦南人的恶俗与他们不能留在迦南地有因果关系。

利未记十八章2430节都有「玷污自己」的描述,成为整段的信息主题,说明以色列民不可以因着迦南人的恶俗而玷污自己,之后利未记的作者便提出理据,在24节指出在以色列民之前居住在迦南地的列邦就是因为这些恶俗而玷污自己,所以整个土地便玷污了(25),以致地便把他们「吐出来」。众学者都认同「吐出来」的意思便是被掳或放逐,亦即是,因着迦南人本身在迦南地上玷污自己,以致他们连地也玷污了,地便如人一样把不洁的东西吐出来,这样地便不能忍受有这些人居住在它身上,便任由他们被以色列民赶出去,这便是「吐出来」的意思。

现在,利未记十八章24~30节清楚地用迦南人曾被「吐出来」的事实作为对以色列民的警惕,警告他们不要因为能赶出迦南人而沾沾自喜,如果以色列民同样效法迦南人以各样的恶俗玷污自己,那么他们也必与迦南人一样被「吐出来」,所以,以色列民必须以「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27)为鉴,不可行任何可憎的事,因为这不但是个人方面的罪,更涉及羣体的福祉与命运。在利未记看来,所有罪都有羣体性的影响力。

因此,29节清楚说明任何人若行了其中一样可憎的事,便要从民中剪除。剪除并非死刑,而是看此人与盟约的选民无份,让他不再属于子民的一员,好使他不能影响羣体在土地中的安稳。这样,利未记十八章7~23节所提及的性罪行便是迦南人所行的恶俗,以色列民不可以行,若有人行这些恶俗,便要严肃地去处理,以致羣体及土地不被玷污。这反映罪的羣体性及严重性,而道德的圣洁在神圣法典看来非常重要。

思想:

很多时我们犯罪,是因为我们轻视了罪的后果,也忽视了罪的羣体性。我们以为罪只有个人方面的影响力,特别在个人主义的世界中,我们很多时欠缺对别人的承担及责任,以「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借口来美化任何罪行,谁不知这会大大影响羣体的圣洁,不能活出恩约子民应有的生活方式。由今天起,为到一切的罪行深切悔改,认清罪的后果,立定心志与万民有分别,不被恶俗玷污自己。

12月6日:性行为的圣洁

经文:利未记十八7~23

7你父亲的下体,就是你母亲的下体,你不可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就是你父亲的下体。9你姊妹的下体,或是同父异母的,或是同母异父的,无论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10不可露你孙女或外孙女的下体,因为她们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11你继母为你父亲所生的女儿是你的姊妹,不可露她的下体。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14不可露你叔伯的下体,不可亲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母、伯母。15不可露你媳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16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体,这是你兄弟的下体。17不可露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的孙女或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是邪恶的事。18你妻子还活着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与她作对,露她姊妹的下体。19「不可亲近经期中不洁净的女人,露她的下体。20不可跟邻舍的妻交合,因她玷污自己。21不可使你儿女经火献给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22不可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这是可憎恶的事。23不可跟兽交合,因牠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牠交合;这是逆性的事。19「不可亲近经期中不洁净的女人,露她的下体。20不可跟邻舍的妻交合,因她玷污自己。21不可使你儿女经火献给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22不可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这是可憎恶的事。23不可跟兽交合,因牠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牠交合;这是逆性的事。

利未记十八章1~6节与利未记十八章24~30节是夹于其间利未记十八章7~23节的前后框架,这前后的框架主导了利未记十八章7~23节的神学观念,说明了以色列民需要守耶和华命令的原因,而这前后框架的写作对象是以色列民(congregation),经文常用「你们」作为写作对象,而利未记十八章7~23节的写作对象是个别的(individual)男性 [ 23节关于女性的描述是一种附加的条例 ] ,经文常用阳性的「你」作为对象。在内容方面,利未记十八章7~23节记载了关于性行为的禁令,主要分为两段:十八章7~19及十八章20~23节,两者都是针对以色列民中的成年男性的性行为,前一段是此人与亲人的关系,后一段却是非亲人的关系。

利未记十八章6~23节最常运用的字眼是「不要露XX的下体」,这很明显是指性行为,指出这成年男性禁止与那些人发生性行为。另一个常用字是「骨肉之亲」(flesh)(十八6121317),说明不可发生性行为的对象是众多的「骨肉之亲」。事实上,性欲是一种很强的欲望,需要首先在亲人当中除去性行为,以大的力度说明这种行为必须被律法禁止,好使在关系上不会带来严重的破坏。关键是,男人只可以与他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此乃这些众多禁命的基本原则所在。再者,整段十八章7~17节都是以男性的角度撰写,因为在当时父权社会当中,男性对于性的诚信保障了女性关于性的诚信,所以经文只会由男性的角度来看。

在非亲人的禁令方面(十八18~23),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为在父权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比较低,需要藉着律法的保障,来使她们免受男人的性侵犯,这样看来,律法是为了保障弱势的人免受别人的欺压。这些禁令包括不可使儿女经火献给摩洛(十八21)、同性性行为(十八22)及人兽交(十八23)。这三样都是有违人性的罪行,献儿女的罪行会亵溃神的名(十八21),同性性行为是可憎恶的事(十八22),人兽交是逆性的事(十八23),比之前任何的性罪行更为严重,必须立法去禁止,好使神的选民活出道德上的圣洁。

思想:

神创造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目的是让人在性行为上保持圣洁的生命。「性」不是不洁的东西,是神为夫妻盟约关系下所赐的礼物,但如果人任意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神便视之为大恶及可憎的事,因为这会大大破坏夫妻及人伦的关系,带来极大的伤害。律法的订立是为保障人免受这种伤害,也同时成为人的警惕。到底你如何面对自己的性欲呢?你会否与一些非配偶的异性过份亲密(无论在情感或身体上)呢?求主叫我们能保持圣洁,活出恩约子民应有的生活方式。



12月5日:不可效法那些人的行为

经文:利未记十八1~5

1耶和华吩咐摩西说:2「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对他们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3你们不可做你们从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领你们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们不可照他们的习俗行。4你们要遵行我的典章,谨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5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典章;遵行的人就必因此得生。我是耶和华。

正如昨天的灵修所说,利未记十八章1~5节说明了以色列民必须遵守第十八及二十章的律例的原因有两个:(1)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因为要与万民有分别。今天的灵修中,我们会思想第二个原因。

利未记十八章3节指出有两种人的行为以色列民不可以效法,第一种人是埃及人,第二种人是迦南人,前者是出埃及路程的起点的人民,后者是出埃及路程的终点的人民,带出无论是起点或终点,无论是出埃及或入迦南地,以色列民都不可以效法那里人的行为。

以色列民不可效法埃及人的行为,这要求说明以色列民不可以再怀念昔日在埃及地的生活方式,在旷野路当中,以色列民会遇到困难,这些困难会很容易让他们回忆以前看似风光的日子,这种回望引致他们埋怨上帝,以致向神犯了大罪,因此,以色列民无论在前路碰到任何困难,都不可回看以前的光景,总要认定前面的路是耶和华为他们所预备的,并且决心放弃埃及为奴之地的生活方式,拥抱耶和华为他们预备的未来。

以色列民也不可效法迦南人的行为。以色列民将会承受应许地,在这地本来的居民有他们的恶俗,这一切的恶俗有机会同化以色列民,让他们无法活出恩约子民应有的生活方式。这种同化的力度远比回看埃及人的思念来得更强烈,因为以色列民无可避免地与当地人同住,受到当地人文化及生活方式种种的压力,以致他们无法在众民当中活出神圣的生活方式。因此,利未记十八章3节要求以色列民不要效法当地人的行为,原是为了叫他们与众民有分别,这样生活方式的分别成为当地人的见证,好使他们明暸神子民的生活方式到底是甚么。

到底埃及人及迦南人的行为是甚么?或许我们可以藉着利未记十八章6~23节记述的细节来推论他们的行为。当中可能包括与骨肉之亲发生性行为(利十八6~18)、女人行经时与她发生性行为(利十八19)、与别人的妻子发生性行为(利十八20)、把儿女献作燔祭(利十八21)、同性性行为(利十八22)及人兽交(行十八23)。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是大恶(利十八17),是可憎的事(利十八22),也是逆性的事(利十八23)。因此,以色列民一定不可效法这些行为,好使他们与万民有分别,活出圣洁的生活。

思想:

在我们身处的世界,充满着很多大恶、可憎的事及逆性的事,到底我们作为基督徒,会否效法了世人的行为,以致不能活出神圣的质素呢?你的生命是否敢于活得与万民有分别呢?当你面对羣体的压力时,你是否愿意坚守基督徒的底线呢?



12月4日:我是耶和华你的神


 经文:利未记十八1~5

1耶和华对摩西说: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3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利十八章与二十章在文学的结构、用字及课题上都非常类似,这两章多数被看为首尾呼应,把中间的第十九章强调出来。而事实上,神圣法典的钥节是利未记十九章2节,正正处于第十九章,主导了利未记十七至二十七章的神学。我们将于未来数天一一默想利未记十八至二十章的经文,亦即是默想整段神圣法典的思想中心。

利十八及二十章是向以色列民要求守的条例,这些条例大都是关于性行为的道德条例,详细地说明以色列的男士不可以与哪些人发生性行为,以致以色列民能成为圣洁的子民,除去任何道德上的不洁。在这些条例开始陈明之前,利未记的作者写下利未记十八章1~5节这非常重要的经文,这五节以两个理由说明为何以色列民必须遵守这些道德条例:(1)因为我是耶和华你的神(利十八25)(2)因为要与万民有分别(利十八3~5)。今天会默想第一个原因,明天会默想第二个原因。

利未记十八章2~5节是耶和华对摩西所说的话,以「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作开始,以「我是耶和华」(5)作结束,耶和华似乎以这首尾呼应的「我是耶和华」,说明以色列民之所以要遵守这些关于性行为的道德条例,不是因为这些条例能为他们趋吉避凶,也不是因为它们能维护家庭价值,更不是因为它们能带来任何经济的效益或人伦的稳定,而是因为一种不折不扣的神学原因:「我是耶和华」。「我是耶和华」这称呼说明了耶和华在以色列民心中的地位必须是崇高的,他们之所以必须遵守耶和华的命令,不独是因为命令本身对他们有好处,而是因为发命令者便是耶和华他们的神本身,这位上帝与以色列民立下不解之约,这是一种永远的约,正因为彼此之间有盟约的关系,这便自然成为以色列民遵守条例的原因。

因此,当他们听见「我是耶和华」的声音,彷佛听见君王颁布命令的声音,以色列民不可把这些命令降格为一种意见,因为这是大君王所发的神谕。

思想:

你尊崇神的命令吗?你对「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的说话带有最高的崇敬吗?很多时,我们会对神的话视而不见,面对社会众多似是而非的道德准则时,我们会太多妥协,忽视了神圣的命令与圣洁的要求。由今天起,求神让你有尊祟神的心,认定你是神的选民,面对神的命令时不可有其他选择,因为你与神有永远的约。


12月3日:血是生命,能以赎罪

经文:利未记十七10~14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甚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11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12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必放出牠的血来,用土掩盖。14「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甚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利未记十七章10~14节记载了血的神学,是利未记关于血的教导最中心的经文,这段经文不但说明为何人不可吃血,更说明了血的象征意思及礼祭功用是甚么,任何人期望了解利未记关于血的观念,都不可越过利未记十七章10~14节。


首先,利未记十七章11节这样说: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这叫我们联想起神创造天地万物时,为各样活物赐下生命(创一章),这无疑让当时的犹太人明白活物的生命是由神所赐的,也是由神所主控的,没有任何人可擅自取去别人的生命,否则便等于对抗神对生命的主权,必会受到咒诅,而该隐便是一个例子。当该隐杀了埃布尔之后,耶和华说: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创四10),代表埃布尔的血延续了埃布尔的生命,向神发出他自己的哀声,而既然神是生命的赐予者,便一定听见血所发出的声音,为这血所代表的生命讨回公道,这样,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这句正正说明生命的主权来自神,当有人胆敢擅自取去别人生命时,被杀的人的血会向神发出哀告,神便会为他申冤,因此,血代表生命。犹太人之所以不可吃血,是因为血所代表的生命必须归回给神,而不可被人所吞。


第二,利未记十七章11节说明: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这是唯一神愿意把血赐给人的原因,这原因是礼祭的原因,血必须涂在坛上,为我们的生命赎罪。既然血代表生命,以命偿命的安排才可以发生,坛上的礼物才可为这人赎罪。到底甚么是赎罪?赎罪可以解作洁净,亦即是为某人洁净圣所,因为这人的罪与不洁污染了圣所,所以需要血来作洁净。另一个解释是代赎(ransom),代表此人本来需要为到自己的罪负上罪债,现在却因着流血的祭牲代替这人付上赎价,这人因而免去刑罚。这样,血不可吃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血只可以在礼祭的场景下被神赐予,承担了唯一的功用,就是洁净与代赎。

思想:

血是生命,也能赎罪,前者代表生命的主权在于神,后者代表以命偿命的基本原理。作为基督徒,我们明白耶稣基督为我们流血,祂所流的血能洁净,也能代赎,让我们有更新的生命。很多时,我们犯罪,就是忘记了耶稣基督所流的血,所付上的代价,以致我们任由罪在我们的生命中作王,而不是以主在我们的生命中作主,由现在起,我们便要好好反思到底我们是否夺回自我生命的主权,还是我们愿意奉献自己的生命让神作主,若我们能尊重生命的主权在于神,便能明白我们不可任意犯罪,好使基督的血不白白地流,体会祂的慈爱的赦免。



12月2日:要在会幕前,才可流血

经文:利未记十七1~7


1耶和华对摩西说:2「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绵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营内营外,4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从民中剪除。5这是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交给祭司,献与耶和华为平安祭。6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7他们不可再献祭给他们行邪淫所随从的鬼魔;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利未记第十七章主要描述一种血的神学。这种血的神学告诉我们,只有神才有权取去生命,也只有祂才可以赐下生命,祂才是生命的主宰。


利未记十七章3~4节描述,以色列家中的人若要宰杀公牛、绵羊及山羊,便一定要带到会幕门口。这些牲畜本身是献祭的牲畜,只有牠们才可成为供物献给神,也只有神才是掌管牠们生命的主权者。因此,利未记十七章3~4节指出,任何人若果没有把牠们牵到会幕门口宰杀,流血的罪便归于那些人,那些人必从民中剪除。把这些动物牵到会幕门口,代表把牠们牵到耶和华面前,而当牠们在耶和华面前被杀及流血,象征只有神才能取去牠们的性命,也象征神是一切生命之源,祂对生命有绝对的主宰权,因此,当人把动物牵到会幕门口前时,也代表这人宣认只有神才是生命的主宰。利未记十七章5节说明这些牲畜的作用是献给神作供物,所以人不可主宰牠们的未来,只有神有最终的话事权。最后,这血要洒在会幕的门口、耶和华面前(利十七6),代表这是一种生命的宣认,既然血代表生命(利十七11),这礼祭动作便等于把生命归回给神了。


要把动物带到会幕门口是一件麻烦的事,我们常常认为礼祭的步骤太烦人,也太不切实际,没有任何经济效益。最方便的做法,是在家中宰了这些牲畜,先把牠们切成可携的大小体积,才带去会幕前献祭。不过,经文说明这是禁止的,任何的杀生必须在会幕前执行,必须先宣认神对生命的主权,才可杀生,先宣认,后杀生,再流血,这是必须经过的步骤。贪方便的人认为这步骤麻烦,但当他们认为麻烦时,便等于把杀生的主权由耶和华手中夺回,自己相信有权威操控牲畜的未来,便以自己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处理,殊不知这种自我中心的心态否决了神的主权,便等同不再宣认自己是神的子民,一定要被剪除。


思想:


求主帮助我们离开这种自我中心的态度,把生命的主权再次奉献给神,宣认祂在自己生命中的主权,让自己不再操控自己的未来,而交由神来掌管。祂才是我们生命的主宰!求主让我们奉献生命的主权给祂,过一个属祂的人生。你愿意吗?



12月1日:神圣法典

    在20162月,我们曾默想利未记第一至十六章,而在本月,我们会默想利未记第十七至二十七章。众学者都认同,利未记就是分开这两大段落,第一段(利一至十六章)被称为「祭司妥拉」(Priestly Torah),而第二段(利十七至二十六章)被称为「神圣法典」(Holiness Code),两段对如何彰显神的圣洁有不同的进路,但却都认同圣所的洁净与神同在的重要意义。到底它们两者的神学有何分别呢?

  「祭司妥拉」(利一至十六章)最大的关注是圣所的洁净,大部份条例都是用来除去礼祭上的污秽(ritual impurity),所谓礼祭上的污秽,就是一些与道德无关的污秽,却又影响圣所洁净及得以完全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尸体、皮肤病、身体的外流物(如精液及经血)、不洁的食物等等,它们会影响礼祭的完整性,也影响了圣所的运作及洁净,所以需要用水、火、血来除污,保持圣所的圣洁,好让神在会幕与以色列民同在。但「神圣法典」(利十七至二十六章)最大的关注是圣所以外的洁净,藉着除去道德上的污秽(moral impurity),把圣所的圣洁延伸出去,这些道德上的污秽包括不合道德的性行为、社会不公义、对穷人及寄居人士的欺压等等,当以色列民守着「神圣法典」的条例时,便能把圣所的圣洁带进生活中,活出与别国不同的生命,成为万民中的见证。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利二十24) 这节金句便是「神圣法典」的重要句(当然还有利十九2,我们在之后的灵修会解释),这句说明以色列民作为恩约的子民,需要活得与万民有分别,他们不可与万民一样有不当的性行为,也不可与万国一样欺压穷人,他们在迦南风俗盛行的巴勒斯坦地要活出神圣的光辉,便要坚持「神圣法典」的吩咐。这样,以色列民才可以成为圣洁的族类,以他们的生活方式见证神的圣洁。

思想:

我们生活在黑暗的时代,世人的种种生活方式与基督徒应有的生活方或显得格格不入,到底我们是否有道德的勇气,活出与万民有分别的圣洁生命?当我们这样做时,世界会不喜欢我们,世人会想尽方法打击我们,甚至逼迫我们,在这关头,基督徒有两个选择,要么我们便被世界同化,与万民无分别,要么我们便活出神所要求的圣洁,与万民有分别,前者容易,后者困难,但后者却是「神圣法典」的使命,就是让万民在我们的生命中看见神圣的光辉,你愿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