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以賽亞書一章16-20節
16你們要洗滌、自潔,從我眼前除掉惡行;要停止作惡,17學習行善,尋求公平,幫助受欺壓的,替孤兒伸冤,為寡婦辯護。」18耶和華說:「來吧,我們彼此辯論。你們的罪雖像硃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19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20若不聽從,反倒悖逆,必被刀劍吞滅;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
17節所提及的公平原文作mĭšpāṭ,這字是摩西律法的同義詞,也可以解作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所涉及的具體內容便是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這些都是非常具體的行動。官長是一群有能力解救受欺壓者的人物,他們可以為弱勢伸冤與辨屈,如果他們站在高位而不履行律法的要求,那便等同與欺壓別人的人同謀,成為行惡者的幫兇。
然而,這種行公義的要求並非一種沒有神學的社會行動,聖經中的社會公義是一種神學性的社會公義,而不是一種沒有信仰的社會行動,這些神學性的社會公義連結於19節所提及的甘心聽從當中,這種聽從假設了神作為律法的吩咐者,祂的要求以及人的順服才是履行社會公義的根本原因。要明白順服律法的要求並非一種政治或社會互動的考慮,如果我們只由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社會行動參與時,那麼我們便會落入人文主義的世俗化當中,以致履行了沒有神學及沒有信仰的社會行動。當以色列民願意聽從神的吩咐,他們便視律法為命令,而不是社會上其中一種意見,命令總歸不同於意見,前者視神為主,所要求的是聽從與順服,後者視神為建議者,聽意見的人有權審視不同意見而作出自己的決定。但,神要求的是聽命與順服。
順服與聽從帶來怎樣的後果?18節指出的後果就是你們的罪雖像硃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這代表有神的赦免與醫治,在此處,神的赦免不是因為祂一定有義務去無條件赦免,祂的赦免是基於祂本身的自由意願,但祂卻把自己的赦免連結在人對神順服的條件當中,神在此應許,人總有悔改得赦免的可能,就算我們的生命何等黑暗,也有回轉的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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