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1 April 2015

第22日:神同在的利未审判官

经文:历代志下十九4-11

4 约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后又出巡民间,从别是巴直到以法莲山地,引导民归向耶和华─他们列祖的神;
5 又在犹大国中遍地的坚固城里设立审判官,
6 对他们说:「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祂必与你们同在。
7 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办事;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
8 约沙法从利未人和祭司,并以色列族长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为耶和华判断,听民间的争讼,就回耶路撒冷去了。
9 约沙法嘱咐他们说:「你们当敬畏耶和华,忠心诚实办事。
10 住在各城里你们的弟兄,若有争讼的事来到你们这里,或为流血,或犯律法、诫命、律例、典章,你们要警戒他们,免得他们得罪耶和华,以致他的忿怒临到你们和你们的弟兄;这样行,你们就没有罪了。
11 凡属耶和华的事,有大祭司亚玛利雅管理你们;凡属王的事,有犹大支派的族长以实玛利的儿子西巴第雅管理你们;在你们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长。你们应当壮胆办事,愿耶和华与善人同在。」

  耶户预言有耶和华的忿怒临到约沙法(代下十九2),因此,约沙法打算在各地方设立审判官,具体地实践律法、诫命、律例、典章(代下十九10,亦即是摩西律法)在地方的法庭中,活出律法的公平公义,期望可藉此免去耶和华的忿怒(代下十九10)。学者们认为历代志作者采用了出十八13-27;申一9-19;十六18-20;十七8-20的法庭审理传统,把审判的权力赋予利未人,带出约沙法王的审判改革是根据摩西律法的传统而履行,这样传统的运用反映历代志作者十分重视摩西律法。

  在约沙法对利未人的吩咐中(代下十九6-7, 9-10),我们发现利未人应如何实践摩西律法的审判。第一,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6节),这说明判断是为上帝(for God)及与上帝同在(with God),经文刻意对比「为人」及「为耶和华」,目的要实践主的审判而不是人治的判断。

  第二,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7节),这说明审判官一定要公义,不会受贿,这样的公义也不是因为人治,而是来自敬畏主的心态,而事实上,敬畏耶和华出现了两次(7, 9节),说明这是成为公义的审判官最基本的心态。

  第三,公义的审判的目的是免得他们得罪耶和华,以致他的忿怒临到你们和你们的弟兄(10节),这是一个神学性的目的,根据律法的审判不是为了实践公义,也不是为了帮助受害的人,而是为了免去耶和华的忿怒。

  
    能够为耶和华而判决,能够不受贿赂而秉行公义,能够免去耶和华的忿怒,不是因为利未人个人的敬虔,而是因为主的同在(6, 11节)。主的同在是审判官敬畏神(7, 9节)及壮胆办事(11节)的理由,也是公义实践的动力。

思想:审判官要有好的判断,最大的敌人便是看人的情面,只有人治不能法治,主因是惧怕人过于惧怕神,求主叫我们多多惧怕神,经历神的同在,好让我们面对人时可以活出公平公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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