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7 January 2017

第十八日 读祷诗篇之十八:诗篇第三十二篇A

大卫的训诲诗。1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2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诗篇三十二篇不是一篇「忏悔诗」或「悔过诗」,内容虽然有提及大卫认罪,但忏悔不是焦点,认罪的需要和耶和华的赦免才是。也有人说三十二篇是一篇「感恩诗」,感谢耶和华赦免之恩。个人感恩诗一般都有两个主要部分:危难的陈述和耶和华的拯救。三十二篇也有类似的内容,只不过所谓危难,不是外在的情况,而是内心的苦况,而这种苦况,单单是由罪咎所引起;耶和华的拯救,是指他赦罪之恩,把大卫的罪咎挪走。但三十二篇下半部有很强烈的训诲倾向,而诗歌的标题也指明是「大卫的训诲诗」,加上三十二篇没有直接赞美的内容,所以可视为是一首训诲诗。我们今天只读1-2节。


「训诲(maśkîl)」一词在这里首次出现在诗歌的标题上,原文是「大卫的(诗歌)。(一篇)训诲」。另外有13篇诗篇有这个标题,包括四十二篇,四十四篇,四十五篇,五十二至五十五篇,七十四篇,七十八篇,八十八篇,八十九篇,和一四二篇等。从内容而言,除了三十二篇和七十八篇之外,其他都没有训诲的味道,学者也无确定看法。大概这标题和内容无关,可能和使用这些诗歌的场合有关。


三十二篇头两节使用了3个有关罪的名词。第1节有两个:「过(pęšaʿ)」,它的原动词意思为「反叛」之意,有政治意义(参赛一2);「罪(ḥaṭāʾâ)」,「不中的」之意;第2节的ʿāwôn一词《和合本》亦翻译作「罪」,原字根有「屈曲」、「扭曲」之意,一般指道德败坏,但亦会被用作泛指所有罪(参出三十四7;利十六21)。这两节清楚表达,没有任何的罪孽是在耶和华赦罪的恩典之外的。


与此相关,头两节也有3个描绘赦免的动词。第1节有两个:「赦免(neśûy)」,是「挪走」之意;「遮盖(kesûy)」,即是「隐藏」,意谓「上帝不再看见」的意思,但同一字在第5节译作「隐瞒」,描述罪人希望「上帝看不见」他的罪。大卫是说过去他一直处于一个「拒绝面对」自己的罪的境况当中。如此用法明显是刻意的:同一个字,表达出两种相反的面对罪咎的方法:一就是面对耶和华,经历恩典;一就是自以为是,拒绝承认。


2节的「不算为罪(lōʾ yaḥšōḇ)」,意谓「不计较」、「不记录」。这个动词也用于亚伯拉罕的信:「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yaḥšeḇę)他的义。」(创十五6)。这两节经文成为保罗在罗马书四章3-9节用以证明犹太人也好,外邦人也好,都只能凭「信」在上帝面前获得赦罪的基石。于是保罗借着「计算(š)」一词,把诗三十二2和创十五6连起来。


保罗的逻辑是这样:大卫说「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所谓「主不算为有罪」,就是「被主算为义(称义)」。按照创世记的记载,亚伯兰「因信」被上帝「算为义」,所以「算为义」这个两段经文都出现的行动,就成为连接「相信」和「罪得赦免」的桥梁。虽然创世记没有说亚伯兰因信而罪得赦免,但因着「算为义」等同「不算为有罪」,而后者又等同「罪得赦免」,所以「因信称义」也就等同「因信而罪得赦免」,如此相信上帝的人便不在律法以下,脱离了律法的咒诅,无论犹太人、外邦人,都是一样。问题是人如何在保罗当代相信上帝?


对保罗和所有新约作者而言,相信上帝意味着相信基督,因为基督是上帝向人借律法启示救赎旨意的延续和成全(或「总结」,罗十4)。认清基督的身份之后,相信基督就等同相信上帝。这就是保罗的福音:「本于信,以至于信」(罗一17),因着相信基督,人得以相信上帝,也因此而被上帝称义(「得到上帝的义」),罪得赦免。


我的祷告:


即使在今天,我仍然会拒绝面对,也拒绝承认自己的罪,继续在过犯里活着。求天父怜悯,借基督的灵的帮助,即使是零星的过犯,都能面对承认,而且抵挡再犯,让我走在赦罪的福气里头,不会生在福中不知福。奉主名求,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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